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7民初1083号
原告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西吾村。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3月5日生,汉族,祁县村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情况一直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谷县鸿盛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