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24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东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商住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WG9A8D。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远县教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3031625J(1-6)。
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局局长。
被告:葛德帅,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教育局、葛德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玉峰
书记员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