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33623Y(1-1)。
法定代表人:李春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
法定代表人:单昱林。
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小 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温怡书记员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