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3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龙山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33623Y(1-1)。
法定代表人:李春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
法定代表人:单昱林。
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川0603财保1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在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88000元。现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在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