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3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龙山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33623Y(1-1)。
法定代表人:李春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
法定代表人:单昱林。
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川0603财保1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在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88000元。现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在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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