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龙山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33623Y。
法定代表人:李春文。
被执行人:德阳市德东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六盘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1671507B。
法定代表人:徐志盛。
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德阳市德东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德仲调字第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国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62000万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德仲调字第8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