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10485号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与郁江道交口西南侧宏展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