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775号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桑小庆。
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定远。
被告:**(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郁江道交口西南侧宏展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孙峰。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凌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任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