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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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3242号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桑小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张璨,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郁江道交口西南侧宏展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城公司)与被告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中维护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曾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店影视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大型游乐设施年度自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维修费245000元;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其给原告造成的设备停运损失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1月向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马游艺机公司)购置了JM056-CJFC型超级飞船(又称怖军战车)一台,运营到2017年6月17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该超级飞船进行定期检测,发现存在年检探伤内容不全、重要焊缝磁粉探伤有超标缺陷、座椅骨架与设计不符、安全压杆会被乘客打开、锈蚀严重,锈蚀量20%等质量问题,检验不合格,致使该设备被停止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与制造厂家(巨马游艺机公司)联系,要求其来承担维修、整改义务,但巨马游艺机公司却以工期紧张为由一直拖延维修。2018年7月28日,巨马游艺机公司协同被告与原告就怖军战车设备维修报检事宜进行洽淡,并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了一份证明,声称被告具备维修资质,委托被告代其承担维修义务,并承诺其一直提供技术支持。在巨马公司的承诺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了《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大型游乐设施年度自检合同》,由被告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且合同约定:“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为准,其正本检验报告按照程序且在现场检验合格意见书有限期内办理完毕移交甲方。”到了2018年12月9日,被告完成了维修,经原告进行了初验之后提交国检检验,但由于被告在维修时对座舱系统进行了切割拆除,经检测机构认定为重大维修,超出被告的维修资质,导致检验一直未通过。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大型游乐设施年度自检合同》均明确规定了被告负责提供检验报告,并将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作为维修验收合格的标准,由于被告不具有重大维修资质,在维修时超越资质,导致涉案设备无法通过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构成根本性违约,造成本案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还造成原告设备闲置,给原告在经济、声誉上都带来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解除《大型游乐游乐设施年度自检合同》、返还该份合同中已付的维修费17000元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设备停运损失20万元的诉请。
安中维护服务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全面适当地履约完成了《维修保养合同》、《自检合同》的全部维保及自检的项目和作为。答辩人具有案涉合同项下超级飞船观览车类设备项目的维修资质,具备履约能力。答辩人依约于2018年10月9日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于10月19日取得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下发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类别:维修)后开展施工作业,答辩人于2018年12月9日取得了被答辩人代表签名确认的《大型游乐设施验收移交单》,确认了答辩人履约完成了《维修保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项目和作业,并已移交全部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给被答辩人。答辩人于2018年11月28日完成了对案涉超级飞船的自检,并出具了《游乐设施定期自检报告》,答辩人已经履行完成了《自检合同》约定的义务。鉴于答辩人已经履约完成,且被答辩人也在履约中实际支付了答辩人维修服务费用,故答辩人不仅不应返还被答辩人维修费245000元,被答辩人还应支付欠付答辩人的维修服务费用尾款和质保金。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申报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法定义务主体为生产制造单位(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或运营使用单位(原告),均为产权登记单位;答辩人并非涉案超级飞船的登记单位,也不掌握涉案超级飞船全部技术档案资料、数据、报告、证书等,答辩人不具有申报中国特检院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的法定主体资格和义务。三、答辩人在《维修保养合同》中的义务仅限于座舱部件维修保养,并提交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维修保养合同》第六条及附件1中有明确约定,答辩人不承担《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及非答辩人原因导致的检验不合格的责任。依据双方《维修保养合同》、《自检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6.乙方施工中发现的设备故障(电气故障、液压故障、主体结构开焊、钢结构变形、重大动力部件毁坏等该合同范围以外的维保维修需求)不包含在此合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由于该合同维修范围以外的设备故障,导致的检验不合格,乙方不承担责任。……10.乙方维修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设备检验不合格与乙方无关”,《维修保养合同》第十一条质保条款第3项也规定“凡属乙方维修部分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故涉及《维修保养合同》和《自检合同》约定范围之外项目的原因,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四、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失,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仅限座舱部位的维护保养、修理项目,并不是通过对“设备整体拆解”,不是重大修理,也无法完全覆盖2017年6月10日至12日《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确定的三项不合格项,更不可能包括申报监督检验所需的设备整合、全面检验、检测项目。且答辩人已经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下发“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确认为修理,被答辩人单方界定答辩人属于重大修理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因案涉超级飞船维修主要工程量为座舱维修,生产制造单位巨马游艺机公司因人员匮乏无法及时为被答辩人提供座舱部位维修服务,因此向被答辩人出具了《说明》,推荐答辩人完成维修工作并承诺全程提供技术支持。因此证实,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绝对前置条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在于答辩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前,已明确知晓设备维修过程需要制造单位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而被答辩人在与巨马游艺机公司因技术支持(整机技术评估与监督检验申报)这项有偿服务的价格费用未谈妥,要求答辩人承担生产制造厂家承诺的技术支持(整机技术评估与监督检验申报)责任并承担设备停机损失的主张无任何依据。综上,被答辩人认定系改造或重大修理,系其单方主观判断,其举证的施工现场照片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被答辩人也没有举证充分的客观证明此点,要求答辩人承担超越合同约定的监督检验申报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五、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形,被答辩人诉请解除《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大型游乐设施年度自检合同》既没有合同约定解除事由,更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其诉请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六、被答辩人主张的设备停运损失的计算数额并无实际损失发生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构成违约,且退一步讲,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付其设备停运损失20万元,也未提供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另,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维修费用尾款以及质保金未付,存在合同违约情形。答辩人已经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了维保作业且已经超过了质保期,系因被答辩人自身的原因致使第三期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不应归责于答辩人,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维修服务费用尾款和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日,原告横店影视城公司与巨马游艺机公司签订《游乐设备购销及工程安装合同》,由原告向巨马游艺机公司购买其制造的观览车类游乐设备“超级飞船”一台,安装于横店影视城梦幻谷景区内。2017年6月10日至12日期间,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对该型号规格为JM056-CJFC的超级飞船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中国特检院于2017年6月19日签发《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7Y1111-YD02)一份,报告中载明该超级飞船经检验确定的不合格项为:1、日、月、年检记录不完善,年检探伤内容不全;2、重要焊缝磁粉探伤有超标缺陷;3、安全压杠会被乘客打开,锈蚀严重,锈蚀量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后,经原告与巨马游艺机公司交涉,巨马游艺机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安中维修服务公司具备修理案涉观览车超级飞船的修理资质,并推荐其对该超级飞船进行维修,其在修理过程中有不清楚或其他疑问,巨马游艺机公司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后经巨马游艺机公司介绍,被告与原告进行洽谈后于2018年9月下旬签订《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维修费总额为38万元,根据施工进度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为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原告横店影视城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7.6万元,第二期为本次维修部分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0%,即人民币15.2万元,第三期为设备经国家授权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并经甲方集团总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即人民币13.3万元,第四期为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的作为质保金的5%,即人民币1.9万元;乙方服务内容为:1、乙方负责设备座舱部件维保、维修修复、无法维修配件的更换,最终达到国检检验合格标准。2、乙方需将全部工作记录进行档案归档,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工作档案一式三份,原件交甲方留档。3、乙方负责提供服务所需基本工具及检验仪器(不含大型配件加工机床、电气焊机)。其中,合同第十条“工程验收及交付”约定:“1、本合同设备大修调试完毕,甲乙双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检验的手续,由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按照国家对游艺机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检测合格为准,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2、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为准(验收合格以检验部门现场出具的‘现场检验合格意见书’为依据),指明本设备已经有关法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可正常投入运营,其正本检验报告按照程序且在现场检验合格意见书有限期内办理完毕后移交甲方。3、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后,甲方组织验收。4、本合同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档案三份(一正二副),否则甲方可拒绝接收设备或迟延验收,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该合同施工验收唯一依据为《特种设备检验规范》,国检验收合格视为唯一验收标准。”2018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第一期款项76000元。2018年12月9日,被告结束维修工作,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出具的《大型游乐设施验收移交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完成的工作内容。2019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第二期款项152000元。后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中国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中国特检院于2019年1月15日退回原告的申请,退回原因为“应申报监督检验”。2019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业务催告函》一份,内容如下:“我方于2018年7月30日委托贵公司维修的大型娱乐设施‘怖军战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维修以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在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贵公司应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供我方验收。现在距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018年12月31日已经逾期近半年之久,贵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通过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供我方验收,致使我方设备一直闲置无法投入运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方发函敦促贵司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供我方验收。逾期我方则将依法追究贵方违约的责任,并赔偿该设施无法运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后,案涉超级飞船因未通过中国特检院的检验而停止运营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横店影视城公司因案涉超级飞船未通过中国特检院的定期检验而经巨马游艺机公司推荐与被告安中维护服务公司签订《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案涉超级飞船通过中国特检院的检验,从而能够正常运营使用,该目的在合同多处条款中均有明确体现。现案涉超级飞船未能通过中国特检院的检验,被告以其并非申报检验的主体为由,认为该结果与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无涉,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被告作为具备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资质的专业维修公司,就案涉设备的维修及后续通过中国特检院检验一事而言,其理应知晓其流程及各个环节步骤;而原告仅为案涉设备的购买、使用单位,自不能苛求其如被告般在维修、检验方面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故其只得通过与被告签订维修合同、向被告支付维修费的方式达到其欲使案涉设备通过检验的目的。在合同中,原告多处强调被告应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唯一验收标准即国检验收合格,而原、被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由被告负责使案涉设备通过检验。根据案涉合同第十条“工程验收及交付”第2款条文:“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为准(验收合格以检验部门现场出具的‘现场检验合格意见书’为依据),指明本设备已经有关法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可正常投入运营,其正本检验报告按照程序且在现场检验合格意见书有限期内办理完毕后移交甲方”及第3款条文:“设备经国家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后,甲方组织验收”的内容均表明被告应负责使案涉设备通过检验并将完成检验后的相关材料交付原告。该意思表示在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中有关第三期付款条件的内容“设备经国家授权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一语中亦有明确体现。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具备申报检验的主体资格,其均有义务设法使得案涉设备通过中国特检院的检验,至于具体应如何完成该事项,则其在签订合同之时便理应考虑周全,而非在结束维修工作后以其非申报检验主体一语卸责,致使案涉设备闲置至今。而对原告而言,从案涉合同第十条第1款“甲乙双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检验的手续”的内容可知,其义务在于应积极配合被告办理相关检验的手续,故在原告会积极协助的情况下,被告自身是否具备申报主体之资格并不构成被告无法使得案涉设备通过检验的正当理由。原告亦曾尝试自行申报检验,未果,后发函催告被告办理申报检验事宜,但被告以其非申报主体为由拒绝,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将本案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安中维护服务公司,故本院确定该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在《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中已付的第一、第二期维修费共计22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有要求原告基于合同解除所应返还之物,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解除。
二、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支付的维修费2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被告安中(天津)游乐设备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凌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任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