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买木难·***、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买木难·***,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565号办公楼206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稻香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买木难·***与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08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9,417元(其中案款29,081元、执行费336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