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4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科兴园2栋一单元603号。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