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4民初513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原告广元分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