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3091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月山乡土堡村三组37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