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2384号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长山镇胡家村1组41号。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