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代君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7218号 原告: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住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4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xx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