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闻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75.39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