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尤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2574号 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谯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该分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范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自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尤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自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被告范XX、尤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