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众毅制造有限公司、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异37号
异议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茅坪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7CDW17。
法定代表人:曹春春。
申请人: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1号(新华大厦)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6175269U。
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泽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泽良,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宁,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张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制造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制造有限公司与316国延平新城段改造及配套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没有证据及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异议人的补偿安置费与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的设备抵押权益有关。有证据证明融侨公司的设备抵押权益仅为“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无关异议人补偿安置费中的“设备搬迁费或损失费”。延平区法院(2016)闽0702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中显示融侨公司自身请求判令4“南平融桥公司对抵押设备享有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证明融侨公司的设备抵押权仅为拍卖、变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福建南平天和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给融侨公司的设备目前全部实物尚在,融侨公司完全可以启动拍卖、变卖后实现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延平区人民法院不得执行冻结延平区水南街道(新城段)2017拆字第0193-1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属于****制造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并解除对该补偿款的冻结措施。
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谢泽良、张宁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市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泽良、张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闽0702执13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人民币3029935元范围内延平区水南街道(新城段)2017拆字第019-1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中属于****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粮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异议人以该拆迁补偿款系其异议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设备转移存放协议复印件、(2016)闽0702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涉案机器设备为福建天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延平区水南街道(新城段)2017拆字第0194号《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设备搬迁费或损失费系机器设备的搬迁费或损失费。债权人南平市融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款项进行冻结,因此,本院冻结该款项并无不妥,****制造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庆华
审判员  邱 瑾
审判员  朱圣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霞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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