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钟铁东诉被告某某、湖南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铁东与被告***、湖南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铁东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兴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铁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铁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钟铁东承担。
审判长罗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