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催字第103号
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华夏银行杭州分行高新支行,出票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持票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贰仟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12月02日,号码为00740750的转账支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恒生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