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577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坤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国,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区。
被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河北坤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的在价值2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27万元。原告***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