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终7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星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在2016年10月13日之前预交诉讼费5798元。上诉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傅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