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7364号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49080。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人民东路南、长桥路西紫东苑5B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607114970。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力,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界
书 记 员 刘红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