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656号
原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人民东路南、长桥路西紫东苑5B栋102。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红,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沙星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服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亦因不服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本院另案起诉,本院依法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922民初155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周东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肖化众
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