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5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F区檀园2幢1单元13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YU8XXN。
法定代表人:宋红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漳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624ME1803818C。
法定代表人:闫仕政,该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200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4、扣留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在南漳县***财政所统管村级专户的存款。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并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