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F区檀园2幢1单元13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YU8XXN。
法定代表人:宋红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漳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624ME1803818C。
法定代表人:闫仕政,该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南漳县******村村民委员会在南漳县***财政所统管村级专户的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