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湘0304财保36号周理与戴秧秧、湖南天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财保36号
申请人:周理,女,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戴秧秧,女,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天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西路鸿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四华。
申请人周理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秧秧、湖南天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理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S04CZ0118Q000006V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理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戴秧秧、湖南天马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周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