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香连与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8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焦香连,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香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8民初1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8)湘0528执125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