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91民初31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兴盛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372804。
法定代表人:殷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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