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91民初172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开镇兴安村**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兴盛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屈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