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11民初4327号
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195号中咨大厦(春天时尚购物广场)1#-2-405。
法定代表人:朱秀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江苏周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路三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29号2幢3单元503室。
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秀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7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接西苑体育休闲公园中的彩色透水路面、PU篮球场和EPDM颗粒跑道。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被告拒付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自缔约之日起违约。原告未能按时进场,故被告仅支付原告2万元,余款待原告进场后付清。2.原告进场后,被告明确告知施工材料及施工工艺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但原告拒不接受,导致涉案工程全部需要返工。3.合同约定工期3天,于2018年11月8日完工。但原告直至2020年11月8日才完工,且质量仍不合格,原告拒绝继续施工,导致甲方要求被告返工。被告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结算,造成大量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1.被告将西苑体育休闲公园工程中的“EPDM颗粒”、“PU篮球场”及“彩色透水路面”交与原告承包。2.工程款为107600元,被告于材料进场后支付40%的工程款43040元、于施工至底漆时支付30%的工程款32280元、于施工完毕3日内付清剩余30%的工程款32280元。3.原告施工完毕12个月内,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原告免费维修。4.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总款的5%支付滞纳金。
双方缔约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
2019年1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园林局作为建设单位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西苑休闲体育公园提升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制作《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验收意见处记载:“提出整改项:1.沥青路面质量不合格,重新施工。2.苗木死亡的要更换,加强养护管理。3.儿童乐园细节修补。4.雨水花园透水泥混凝土细节修补。5.座椅平台周围增加细叶麦冬。6.严格按照联系单C.O.12-04进行整改。结论:基本合格。”
2020年11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均发生于2021年之前,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施工完毕后,工程已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完毕,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付款,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应付工程款为107600元,已付工程款为2万元,未付工程款为87600元,故对于原告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
如被告认为原告的施工在竣工验收后需要予以维修或须原告承担修复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31.5元,由原告徐州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交至本院随本判决书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的账户内;如按期交纳,被告应向本院提交交款凭证;如逾期不交,本院将直接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