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钰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592号
申请人: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小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沈孟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39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苏C×××**号车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39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52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