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8159号
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小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沈梦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汇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