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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大屯矿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896号 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屯矿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沛县大屯街道秦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屯矿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