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896号
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屯矿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沛县大屯街道秦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屯矿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