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253号
申请人:铜山区群博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经营者:***,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铜山区群博钢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山区群博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