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住所地:费县和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267112132X。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洼店村。
组织机构代码:MA3EXJ79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2021)鲁1325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借款5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减半案件受理费4685元,由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7.6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87.4元。因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依规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因***、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采取罚款措施,罚款决定书已向***短信送达。另查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平邑县人民法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平邑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3日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许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了冻结措施,查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车户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查封车辆。查到***名下有保险信息,本院已采取了划拨措施。未查到其名下税务、证劵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协助机关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协助机关平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及村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均不知情。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青藤森林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