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晟瑞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蒙阴县晟瑞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晟瑞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沂蒙商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晟瑞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9037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该土地,并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告将其位于××镇××村的面积为2.94亩的土地承包给被告使用,期限为5年,承包费每年每亩900元,每年承包费共计2645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双方的签字和按印,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承包,但至今没有支付土地承包费。原告多次主要,被告一直拖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蒙阴县晟瑞苗木责任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