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8987号
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溶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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