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697号
原告: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8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因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