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31694号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
法定代表人:焦彩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婷,女,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鑫博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713.5元,由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