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574号
申请人:湖北英利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3)。
法定代表人:佟拴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晓利。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div>
负责人:陶睿,总经理。
湖北英利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英利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479.5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英利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479.5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