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022号
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公司员工。
被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8-04。
法定代表人:胡晓利。
第三人:***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8-04。
法定代表人:胡晓利。
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