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9383号
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8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茜,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广电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琴台颖园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朗。
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电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原告***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大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伊雅茜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