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3民初2442号
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五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41088119780131027X。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书成,总经理。
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任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