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166号
原告: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贾小宁。
被告:西峡***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西峡县工业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朱书成。
原告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种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元,由原告洛阳启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