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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48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5日,住西峡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2000年5月25日,住西峡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9年1月21日,住西峡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5日,住西峡县。 原告:陈**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9日,住西峡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24日,住西峡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峡***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962068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西峡***种材料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但其一直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