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88号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社区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鑫,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路北侧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华,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