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31877号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