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圆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877号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圆。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圆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未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