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13民初3265号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西九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1087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洪章,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65387T。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维修费117655.9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4日,***驾驶鲁U×××××号车于四流中路5号沿人行道倒车撞到了路边的电缆控制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分中心委托原告抢修,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修复了该路线,原告为此垫付117655.93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分中心将该债权及追偿权转让给原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81500元(支付至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浦发银行青岛市北支行账户:69×××75),于2019年2月14日前付清。
二、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6.5元,原告鑫宏达电力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