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4民初1582号
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德公司)诉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涉案121店入驻协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退店结算申请、债权转让协议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280.56元,支付原告利息18940.2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2、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
被告坤柔公司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
卖方:杭州乐润智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润公司);
买方:坤柔公司;
所欠款项:货款188280.56元、保证金10000元;
请求付款日期:2016年12月12日;
2019年1月16日,乐润公司与朗诗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乐润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坤柔公司的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朗诗德公司享有。
本院认为,本案退店结算申请及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货款及保证金金额明确。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828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894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被告浙江坤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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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程留会
人民陪审员季敏亚
人民陪审员董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