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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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650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7673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原告法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95119708。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庆林
二0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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